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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石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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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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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楼经济开发区(百寨街道办事处)、大石桥经济开发区、沿海新兴产业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石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大石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和营口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政府举办和非政府举办的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为镇街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待条件成熟时纳入)。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省和营口市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按照上级指导性意见完成各项指令性任务。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采购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由其所在镇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院负责统一网上代采。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基本药物采购数量占药品总采购数量比例达到60%以上,逐步实现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章 补偿办法

第四条 根据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量和其服务人口数量以及绩效考核情况落实补助资金,其补助方式和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卫计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39号)、省卫计委《关于辽宁省完善落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资金补偿政策的通知》(辽卫办发〔2016〕71号)、营口市财政局《营口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营财社〔2015〕380号)、营口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营卫发〔2017〕134号)、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石桥市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51号)以及省和营口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药品差价补助

按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要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均为零差价销售,综合考虑原有药品加价率及省采平台与平台外药品价格差,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其药品销售额20%的资金补助,超出人均药费45元/年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数定额补助

为确保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不降低,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服务人口数定额补助。服务人口数定额补助标准确定方式:每服务人口补助资金=(当年上级财政下拨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药品差价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奖励性补助资金)/全市服务人口数,镇街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数定额补助资金按照1:1的比例标准分配。

三、绩效考核奖励性补助

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镇街卫生院实施绩效考核,按年终考核成绩发放奖励性补助资金。奖励性补助资金为当年上级财政下拨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扣除药品差价补助资金后的百分之二十。依据年终考核结果,镇街卫生院每年绩效考核奖励性补助资金确定方式:

{〔(当年上级财政下拨补助资金-全年总药品差价补助资金)×20%〕/全市服务人口数}×各镇街服务人口数×实际考核等次百分数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补助资金管理

第五条 按照营口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营卫发〔2017〕134号)文件精神,卫计部门要严格对镇街卫生院进行考核(村卫生室考核纳入镇街卫生院考核管理体系)。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展、实施成效等。考核一年四次,第四季度考核为年终考核,累计前三次考核得分,取平均值,作为被考核单位的年终考核成绩。考核采取百分制,设为不合格、合格、一般、较好、优秀五个等次,计算方法为: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到69分为合格,70分到79分为一般,80分到89分为较好,90分以上为优秀。

考核方式:

一、各镇街卫生院自评。各镇街卫生院应当于每季度末完成本单位的自我考核和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上报至市卫计行政部门。

二、卫计行政部门组织各相关科室在镇街卫生院自评的基础上,对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现场考核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管平台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部分由卫计部门按照营口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制作现场考核打分表,被考核单位现场签字确认考核得分。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基本药物制度年终考核成绩作为发放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为优秀的镇街卫生院,绩效考核奖励性补助每年按100%发放;考核为较好的镇街卫生院,绩效考核奖励性补助每年按90%发放;考核为一般的镇街卫生院,绩效考核奖励性补助每年按80%发放;考核为合格的镇街卫生院,绩效考核奖励性补助每年按70%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的镇街卫生院,不予发放绩效考核奖励性补助资金。同时,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镇街卫生院,其服务人口数定额补助资金按考核实际得分的百分数发放。

第七条 补助资金发放方式。补助资金发放采取前三季度预拨付,年终统一拨付的方式。镇街卫生院前三季度每季度预拨付5万元,村卫生室预拨付1000元,其余补助资金,年终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核定下发。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八条 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依据上级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指标文件,保障实施国家基本药度制度补助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与卫计部门沟通,配合做好资金补助预拨付工作,确保我市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顺利推进。

第九条 措施保障。卫计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要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加强考核监督,对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药品、基本药物采购使用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考核结果列入卫计工作考核指标。对于违反上级规定私自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下采购药品的、不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虚报多报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量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经发现,收回并停发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第十条 本方案由卫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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