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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工信局助企纾困政策摘编》

来源:大石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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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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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大石桥市“领导干部进园区进企业 服务振兴新突破”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组建方案》(大委组发[2023]15号)要求,工信局做为联系指导组组长单位,围绕工作职责,梳理汇总上级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编制了《助企纾困政策摘编》(以下简称《摘编》),指导帮助企业克服疫情等不利因素影响,解决经营困难、增强创新活力、推动各项惠企政策落实落地、实现健康发展。

《摘编》重点梳理汇总了当前以来,涉及为企业解难题、减负担、保畅通、稳链条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共五方面64条。希望入企干部认真做好《摘编》学习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用好《摘编》,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坚定信心,努力为企业实现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目 录

一、财政税费类(共25条) 1

二、金融信贷类(共8条)18

三、生产经营类(共11条)23

四、产业扶持类(共18条)29

五、其他类(共3条)42


一、财政税费类(共25条)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政策依据: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号)

(2)《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全面落实惠企利民税费及保民生政策。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设备器具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给予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支持、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做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金额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红利落地。着力推动将“企业找政策”转变为“政策找企业”,把惠企政策用好用足。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大石桥市支行

2.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号)

政策摘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4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

执行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石桥市支行

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4)《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5)《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政策摘编: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政策摘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提高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政策摘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政策摘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7.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2〕59号)

政策摘编: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全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住房租赁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政策摘编: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9.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政策摘编: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案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0.延长疫情期间医务人员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摘编: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摘编: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2.延长公共交通用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摘编: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3.延长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摘编: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4.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

(2)《关于延长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辽财税〔2022〕34号)

政策摘编:

(1)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对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按每人每年9000元给予税收减免,对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企业,按每人每年7800元给予税收减免。(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延长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政策摘编: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6.延续实施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政策摘编: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7.新增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政策摘编: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8.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号)

政策摘编: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服务业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由省及被担保企业所在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发生代偿风险的,省财政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

19.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帮助企业争取中央、省各类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在企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数字经济、“三篇大文章”等方面大力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支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市级“两个健康”发展专项资金功能,鼓励县(市)区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重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压力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20.推动二手车交易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对二手车经销法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执行部门: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1.全面落实财税政策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充分发挥市级“两个健康”发展专项资金功能,鼓励县(市)区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压力等方面予以资金扶持。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顶额减免等税费政策。

执行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2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

(4)《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号)

(5)《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仍为0.5%。执行期至2023年8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工伤保险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执行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大石桥社保分中心

23.加快返还企业保证金等资金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

政策摘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在工程完工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并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3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执行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4.发放补贴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对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的企业,及时给予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每年最多发放1万元创业场地补贴;对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企业按企业为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执行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5.外贸商贸领域企业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强力推动系列政策落地见效。对涉及外资外贸和商贸领域企业的留抵退税、社保费缓缴等相关政策逐项梳理,做好宣传解读,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能享尽享。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大石桥社保分中心

二、金融信贷类(共8条)

1.获得省内地方法人银行利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发放贷款的科技型企业,享受贷款本金2%的贴息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型企业再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21〕44号)

政策摘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引导作用,对获得省内地方法人银行利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发放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贷款本金2%的贴息资金,以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石桥市支行、市金融发展局

2.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与国有担保公司合作,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省再担保体系。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市财政给予0.5%的担保费补贴。

执行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3.加大对民营企业上市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动态调整企业上市金种子库,组建上市指导团队,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定期开展宣讲、指导、培训,做好做足企业上市前期工作。在上市过程中完成股改、辅导备案受理、报会受理和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60%由市本级财政负担,40%由企业纳税所在县(市)区或自贸区一级财政负担。对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完成股改、报会受理和挂牌环节,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40万元扶持资金;如新三板挂牌企业未来上市后,各级政府财政应将扶持资金补足至主板上市扶持标准。由于市本级财政先期已经给付80万元扶持资金,故补足部分市本级财政应支付100万元,余下120万元由企业纳税所在县(市)区、自贸区一级财政承担。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省级上市发展专项资金。

执行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4.充分发挥保险机构作用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鼓励驻营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对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造成损失的餐饮业、住宿企业,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设立疫情专门理赔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报案受理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降低或减免手续费。鼓励驻营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

执行部门:营口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发展局

5.发挥再贷款的牵引带动作用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引导符合支农支小再贷款使用条件的地方法人机构充分运用再贷款政策加大对“三农”、小微、民营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利用支小再贷款向民营企业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低息贷款支持。确保全年支农支小再贷款累计投放不少于15亿元。支持全国性银行机构用好用足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工具。人民银行要根据再贷款陆续到期情况,提前预判评估,提前与金融机构沟通,帮助金融机构做好续作安排,确保本地区再贷款使用率持续提升。

执行部门:人民银行大石桥市支行

6.加强再贴现的正向激励撬动作用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灵活运用再贴现政策工具,优先满足抗疫保供、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物流、粮食流通收储加工、电煤保供、碳减排、绿色环保等重点领域企业票据融资需求。对金融机构涉及重点领域企业的再贴现申请,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对单张票面金额等限制,简化审批流程,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及时发放。

执行部门:人民银行大石桥市支行

7.做好两项直达工具接续转换工作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鼓励金融机构对确有还款意愿、但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做好资金接续。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一定比例提供资金支持。

执行部门:人民银行大石桥市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

8.加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2〕252号)

政策摘编: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及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

执行部门:营口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大石桥市支行


三、生产经营类(共10条)

1.拓展工业企业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

政策依据:《营口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营发改工业〔2022〕76号)

政策摘编: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等市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在矿业权延续、变更、新立等审批环节参照省级模式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执行部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营商局

2.落实国家绿色电价政策

政策依据:《营口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营发改工业〔2022〕76号)

政策摘编:按照国家、省部署,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

执行部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

3.夯实粮食安全基础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积极帮助粮食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在前期帮助申请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贷款2.6亿元基础上,努力争取扩大信贷支持范围和扶持力度。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执行部门: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4.实施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

(2)《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面向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学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组织开展3-6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的就业创业能力。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2000元,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执行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支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业招商引资企业在建、新建、改扩建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农产〔2021〕260号)

政策摘编: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实际贷款时间低于2年的按实际执行。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贴息额高于已付利息额的,按已付利息额予以贴息;计算贴息额低于已付利息额的,按计算贴息额予以贴息。单个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500万元(含)—1亿元的,贴息总额度上限为700万元;贷款额度1亿元以上的,贴息总额度上限为2000万元;对高科技项目不设上限,所发生的贷款予以全额贴息。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6.汽车展销活动补助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支持开展汽车展销活动,对主办方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50%比例给予补助,每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累计补助资金100万元。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

7.切实帮助外贸企业纾困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切实帮助外贸企业纾困。加快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外贸支持政策。支持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以及中小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等,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外贸企业改进生产工艺、购置设备、购置原材料等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8.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号)

政策摘编: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2023年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有关服务。

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9.降低我市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2〕236号)

政策摘编:

(1)降低证明合同(协议)收费标准,将第一档阶梯递减费率分别有0.8%和0.25%统一降为0.2%。

(2)调整证明居民房产继承、赠与的公证服务收费。房产价格在每平米2000元及以下的,公证服务收费按每平米10元计费;房产价格在每平米2000元以上的,营口市按每平米45元计费。单套居民房产公证收费总额不超过1万元。

(3)对领取抚养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服务;办理不超过10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等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减免政策。

执行部门:各公证机构

10.保障用地规模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结合“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和县级政府编制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保障城镇发展用地需求。合理分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交通、能源、水利、扶贫、防疫和乡村振兴等基础设施、民生、稳增长项目用地。

执行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产业扶持类(共18条)

1.加强用能保障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将原料用能从能耗总量中扣除。引导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为项目建设腾出用能空间。

执行部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

2.提升科技企业基础创新能力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3号)

政策摘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中试和检测等公共服务。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培育成长型企业

政策依据:

(1)营口市创建新时代民营经济“两个健康”示范的政策措施(营委办发〔2021〕25号)

(2)《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

(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2021-2023年期间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一次性给予3-5万元奖励。

(2)建立专精特新“产品-中小企业-小巨人”培育体系,对被评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围绕先进制造业,培育一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示范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市工信局

4.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政策依据:

(1)营口市创建新时代民营经济“两个健康”示范的政策措施(营委办发〔2021〕25号)

(2)《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

(1)鼓励建设新兴产业项目。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扶持力度,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企业建设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从项目正式投产年度起2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8%且按当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最高额度200万元。

(2)鼓励企业做强产业链。支持铝制品、钢铁、镁质材料、精细化工等原材料产业,实施延链补链强链项目、产业化示范项目,建设中试基地、产品应用平台。从项目正式投产年度起2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且按当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最高额度100万元。

(3)鼓励企业节能改造。支持企业实施节能降耗、生态环保改造项目,提升企业能源高效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循环化水平。按照企业改造后节能量1万元/500吨标准煤且按当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200万元。

(4)鼓励企业研发首台(套)装备。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对获评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称号的研发主体,按照首台(套)重 大技术装备订货合同价格的15%给予奖励,最高额度100万元。

(5)推动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列入省级以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10%且当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200万元。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改造项目,提升企业产品设计数字化、制造过程装备数字化、制造过程管理信息化水平,按项目投资额8%且当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200万元。

(6)开展标识解析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通过国家相关机构评审并成功对接国家顶级节点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建设企业,奖励100万元。

(7)加快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对获评国家或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建设企业,奖励20万元。

(8)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信息化建设方面试点示范。对获评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应用、企业上云上平台、5G 应用、区块链技术应用、两化融合贯标等试点示范或优秀案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市工信局、市发改局

5.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优质企业培育方向)管理办法(辽财经规〔2022〕号)

政策摘编:

(1)支持企业购买管理咨询、工业设计服务,单个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予以补助;支持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补助。

(2)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的,按照不高于500万元奖励承担企业。对获得国家级产业链领航企业认定称号的,按照不高于200万元奖励承担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以及省级产业链领航企业认定称号的,按照不高于100万元奖励承担企事业单位。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按照不高于100万元给予奖励。对获评工信部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和全国食品工业“三品”行动典型成果的企业,按照不高于10万元给予奖励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称号的不兼得,以最高额度奖补。获得其他新设立的同等级称号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执行部门:市工信局

6.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

政策摘编:对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提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稳增长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重点是在2023年稳增长和一季度“开门红”工作中工业总产值增量超一定额度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到100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市工信局

7.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政策

政策依据:

(1)《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编制指南>的通知》(辽工信装备〔2022〕131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经规〔2022〕5号)

政策摘编:

鼓励和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在航空装备、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将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实现进口替代、补齐重大短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或实现首次应用的成套和单机装备、核心零部件,纳入《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生产目录的产品,且在目录发布后两年内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省财政原则上按照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贴(投保费率按照3%计算)。

执行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中国银保监会营口分局

8.支持企业攻关突破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全力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推进一批中试基地项目纳入省“科技引领创新工程”“揭榜挂帅”“带土移植”以及省典型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

9.有效构建产业链条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宣传推广本地优质产品,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供需配套、产销衔接,推动与国内产业链的融合发展。鼓励本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联盟”,搭建联合攻关、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产业链供需交流平台。

执行部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10.推动旅游业发展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落实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10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出台市域旅游景区门票优惠政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执行部门: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营口银保监分局、市总工会

11.促进民宿和村史馆发展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评级推动民宿品牌化发展,延续开展等级民宿评选,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推进村史馆建设与文化站建设相融合,建设5个村史馆,每个村史馆补贴10万元。

执行部门: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12.农产品促消费返补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支持开展农产品促消费活动。对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营平台在线销售我市农产品达到一定金额的企业,给予物流快递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组织开展至少2场农产品线上线下融合促消费活动,每场活动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累计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3.电商销售企业发货补贴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支持省级直播电商示范基地开展促消费活动。对省级直播电商示范基地入驻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营平台在线销售发货地为营口的产品,给予其物流快递费用最高不超过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累计补贴金额120万元。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对农产品品牌建设、发展休闲农业方面、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营口市创建新时代民营经济“两个健康”示范的政策措施》(营委办发〔2021〕25号)

政策摘编: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的主申报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休闲农业项目和农产品品牌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休闲农业项目和农产品品牌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本政策措施按《营口市创建新时代民营经济“两个健康”示范的政策措施》施行时限施行。政策措施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从其规定。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5.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

(2)《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农产〔2019〕120号)

(3)《辽宁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加领办〔2020〕1号)

政策摘编: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申报相应的政策支持。申报条件为:扶持的产业化联合体可以按照纵向、横向、侧向联合自由组合,成员数量不限,但总数不低于7个,带动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数量不少于5个;应具备联合体章程;成立理事会;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有固定资产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项目介绍;联合体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形式确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结机制;联合体内成员生产经营稳定可持续,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近2年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主要用于支持粮油、畜禽、果蔬、水产、饲料五大产业链条上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内的联合体和小升规企业牵头成立的联合体可以优先支持。以贷款贴息方式对产业化联合体成员进行贷款贴息。

执行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6.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的主申报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17.鼓励发展休闲农业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对新获得国家级休闲农业项目和农产品品牌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休闲农业项目和农产品品牌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18.大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营政发〔2022〕9号)

政策摘编:对新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五、其他类(共3条)

1.对已建会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省、市、县工会经费留成部分95%给予返还补助

政策依据:《营口市总工会关于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营工发〔2021〕16号)

政策摘编: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和作用,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切实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对已建会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省、市、县工会经费留成部分95%给予返还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执行部门:市总工会、市科技局

2.基层工会启动资金补助

政策依据:《营口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会工作的意见》(营工发〔2021〕8号)

政策摘编:2021年至2023年间,当年新建立并将工会组织和会员信息录入工会数据库的基层工会,一次性发放新建基层工会运转启动资金。标准为:会员8-24人的补助2000元,会员25人-99人的补助3000元,会员100-499人的补助5000元,会员500-999人的补助10000元,会员1000-2999人的补助20000元,会员3000人以上的补助50000元。

执行部门:市总工会

3.创新工作室支持政策

政策依据:《营口市“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营工发〔2020〕32号)

政策摘编:每年命名一批创新工作室,对每个由市总工会命名的创新工作室,给予专项支持资金10000元,用于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的创建、技术攻关、业务创新、发明创造和技能培训等活动。

执行部门: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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